株洲市公安局
關于依法處理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行為的通告
為有效應對當前嚴峻疫情防控形勢,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,依法查處違反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,全力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等法律法規規定,特此通告具有下列行為之一,妨礙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,構成違法的,將依法予以處罰;涉嫌犯罪的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一、未按規定報備。外省來株、返株人員和本省有疫情市州來株、返株人員未按規定報備。
二、違規售藥、接診。違規售賣退熱、止咳、抗病毒、抗菌素等藥品;違規接診、收治發熱患者。
三、拒不落實防疫措施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出入公共場所、室內密閉場所,經勸導,拒不佩戴口罩、拒不落實掃碼、亮碼及行程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;違反疫情防控規定,組織群體性聚集活動。
四、不按規定進行核酸檢測。不按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區域核酸檢測;冒用他人信息、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;重點人員和風險人員未按規定落實核酸檢測(含落地檢)。
五、不按規定落實集中隔離、居家隔離、健康監測措施。不按規定落實集中隔離、居家隔離措施,或在健康監測期間隨意流動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、出入公共場所、參加聚集性活動等。
六、不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。單位、經營主體、各業主委員會、物業公司等未按規定落實人員定期核酸檢測、掃碼、亮碼、核酸檢測證明查驗、體溫檢測、無碼人員登記、設施環境通風消毒等,經責令整改仍拒不整改,或違規擅自開放、營業、變相經營。
七、偽造、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或健康碼、行程碼。偽造、變造核酸檢測證明,使用他人健康碼、行程碼等方式隱瞞行程、出行出訪、進入公共場所,違規聚集。
八、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。編造虛假疫情信息,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,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。
九、核酸檢測機構未盡責任。核酸檢測機構虛報、漏報、誤報、瞞報、謊報核酸檢測結果。
十、其它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行為。
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株洲市公安局
2022年10月30日